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碳化硅磨料中的二氧化硅、游离硅、游离碳、总碳、碳化硅、三氧化二铁的测定方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碳化硅磨料及碳化硅含量大于等于95%的结晶块的化学成分测定。仲裁分析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。
2 一般规定
2.1仲裁分析时,同一试样平行份数不得少于3份。分析结果的差值在允许范围时,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最终分析结果。
2.2分析用试剂除注明特殊规格外,均应不低于分析纯。作基准者应采用基准试剂或高纯试剂。
2.3除已指明溶液外,方法中所载之溶液,均系水溶液。
2.4方法中未注明浓度的液体试剂均指浓溶液,如盐酸(相对密度1.19),氨水(相对密度0.90);未注明的固体试剂,如苏打石灰,均指原试剂。
2.5溶液的百分浓度系指10 mL溶液中含溶质的质量(g),(1+1)、(1+2)……(V1+V2)等系指溶质体积与水体积之比。
2.6除特殊说明外,配制试剂及分析用水,均为蒸馏水或去离子水。
2.7所用分析天秤、砝码及容量器皿均须进行校正。
2.8除特殊说明外,所有操作均在玻璃器皿中进行。
2.9所载“灼烧至恒重”,系指经过连续两次灼烧并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,称量之差不超过0.2mg。
2.10所载“干过滤”,系指将溶液用干滤纸、干漏斗,过滤于干的容器中,干过滤均应弃去最初的滤液。